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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粉煤灰加工炉渣回收利用

添加时间:2015/04/03 页面更新:2024/11/22 关键词:粉煤灰加工, 加工回收, 炉渣回收, 加工炉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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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99年修正)(已废止)状态有效发布日期99--生效日期99--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修正)青岛市人民政府(994年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根据99年月日发布的青政发〔99〕37号进行修正)章总则条为促进炉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将粉煤灰用于建材生产肥料生产工程建设(包括筑路筑坝筑港桥梁建设建筑回填和地下工程及水下工程建设等)复垦造地等以及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综合利用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企业技术改造内容,并按规定配备除灰设施和灰渣储运利用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工程项目,其前款所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第八条对未经加工的炉渣粉煤灰,排放单位不得向利用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应当为其开展综合利用提供方便。

第九条排放炉渣单位应当在当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下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或协议,实行定点供用;排放单位不能自行利用又无定点利用单位的,应当将产生的炉渣运送到当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指定的炉渣堆存加工场。

粉煤灰加工

第十条排放粉煤灰单位应当为用灰单位提供取灰装车运输上的方便,并按照实用灰量给予自行装卸运输的用灰单位不低于每吨元的运费补贴。已建企业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必须按规定比例掺用粉煤灰br>第二十四条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由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经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对在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和在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月日青政发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七条”三字删去。

加工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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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将粉煤灰用于建材生产肥料生产工程建设(包括筑路筑坝筑港桥梁建设建筑回填和地下工程及水下工程建设等)复垦造地等以及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第十二条距离粉煤灰场公里范围内的筑路(路堤)筑港回填工程等,凡有条件利用粉煤灰的,必须按规定比例掺用粉煤灰。第十三条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设计部门应当将使用粉煤灰及其建材制品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建材制品。第十五条排放运输和利用炉渣粉煤灰的单位应当定期向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排放运输利用储存情况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配套费。第二十一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运输粉煤灰炉渣的专用车辆,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养路费和过路过桥费。

炉渣回收

第四章基金及其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下列资金列入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一)按照实际排放粉煤灰量计算,扣除综合利用部分,每排放一吨缴纳元,按季缴纳;(二)按标准砖计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每块征收附加费.1元;砖瓦企业新占用可耕地的,每亩缴纳1元;(三)从排灰单位支付的取用粉煤灰运费补贴中提取%;(四)燃煤电厂征用可耕地新建灰场,每亩缴纳1元。

第二十四条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由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以铁矿石生产铁精粉后剩余的尾矿,现以新的选矿技术重新再选矿生产铁精粉,问由此再生产出的铁精粉,是否湖南粉煤灰加工炉渣回收利用还须再依选矿比折算缴纳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号)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三)综合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利用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以及炭黑尾气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从煤气制品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废气冶炼废气生产的化工产品和有色金属;利用烟气回收生产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二氧化硅建材产品和化学产品;利用酿酒酒精等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二冰氢气;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附:《目录》名词解释为减少重复,特将《目录》中多次出现的名词解释如下: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化工废渣:包括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制糖废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废石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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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下发以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一定的成绩。为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三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一)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有资源综合利用章(节);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采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五)各工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本行业的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采取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四采取措施,支持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电力热力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其单机容量在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同网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可实行峰谷电价;因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的,可以实行个别定价,由综合利用电厂商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综合利用电厂所发电力,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可以在内部调剂使用,电力部门不得扣减电网供应给该企业的电力电量计划指标。

装机容量在万干瓦以下(含万干瓦)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加电网调峰;装机容量在万干瓦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五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积极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凡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统一印制的审核证明后,向公安部门申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取缔现有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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