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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5/03/23 页面更新:2024/12/22 关键词:重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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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一九八九年,是一家专业生产颚式破碎机及大型铸钢件的综合型民营企业,拥有职工六百余人,其中高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二十人,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五十人,公司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企业地处禹州市花园西工业区,距离郑石高速和永登高速出口二公里,交通十分便利,技术力量雄厚,各类机床设备齐全。生产五十吨以下三十五#肆十五#铸钢件和高锰十三#低铬高铬铸钢件,产品可用于冶金机械水泥机械工程机械模具机械,铸钢件生产能力达三万吨。公司产品销往宁夏兰州哈尔滨新疆徐州西安海安太原贵州广州等省市地区,并出口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土耳其科威特南非埃及越南马来西亚印度澳大利亚朝鲜加拿大等国家公司董事长军携全体员工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新老用户的支持关心和帮助。公司位于美丽的上海浦东新区,拥有现代化金属切削机床,拥有一支专业技术队伍,配备先进的CAD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计算机模拟测试系统,确保了设计开发生产和售后服务各个环节的质量。我公司有独立的进出口经营权,设有专门的国际市场部开展对外贸易和开拓国际市场,拥有一支专业的对外服务队伍,提供精湛周到的服务。

重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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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主要用于水泥选煤发电单位:河南省禹州市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品牌:明旭重工介绍:反击式破碎机能处理边长~毫米以下物料,其抗压强度可达兆帕,具有破碎比大,破碎后物料呈立方体颗粒等优点,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适用于破碎中硬物料,具有生产能力大,破碎比大出料粒度小的优点。反击式破碎单位:河南省禹州市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品牌:明旭重工介绍:反击式破碎机能处理边长~毫米以下物料,其抗压强度可达兆帕,具有破碎比大,破碎后物料呈立方体颗粒等优点,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适用于破碎中硬物料,具有生产能力大,破碎比大出料粒度小的优点。第三人刘坚强,男,生于年月日,委托代理人杨永超,男,生于197年月日委托代理人杨得旗(又名杨得奇),男,生于19年月日,原告禹州市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旭重工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许昌市人社局)第三人刘坚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明旭重工公司于011年月日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魏都区人民法院报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旭重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军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拓业和第三人刘坚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超杨得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许昌市人社局于年月日作出豫(许)工伤认字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刘坚强与明旭重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年月日刘坚强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致伤。该组证据证明:第三人刘坚强与明旭重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于年月日在明旭重工公司工作时,因工作原因被烧伤。第二组: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存根);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一份(存根);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回执一份;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一份;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单位);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第三人);授权委托书一份;0委托书一份。第三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该组证明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明旭重工公司诉称:豫(许)工伤认字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认定的结论错误。

本案事实是:刘坚强从200年月到原告处工作时,被分配到铸钢车间,工作是装沙子打芯子,他的工作用不上酒精。刘坚强所在的铸钢组工人于年月日上夜班到次日凌晨点分之前,其收尾工作已完全结束,该组工人刘坚强郝XX郭XX等都已经下班了,并且已换下了工作装,准备离开车间回家时,刘坚强却私自弄车间存放的一点酒精燃着,烧伤了自己。刘坚强的烧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豫(许)工伤认字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刘坚强是在非工作期间弄酒精燃烧烧伤自己,与其工作内容无任何关系,豫(许)工伤认字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是依据刘坚强单方陈述所作的认定,是片面的错误的。被告于年月日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作的维持决定也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豫(许)工伤认字01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有:豫(许)工伤认字20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豫人社复议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证人张XX郝XX郭XX陈XX刘XX证言各一份,证明刘坚强下班后弄酒精烧伤了自己,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许昌市人社局辩称:一我局作出的豫(许)工伤认字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第三人刘坚强的陈述,证人楚XX冀X李XX张XX郝XX等人的证言,禹州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许昌市烧伤医院诊断证明禹州市人民医院证明禹州市钧台办事处东街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于年月日在原告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因工作原因被烧伤。事故发生后,第三人依法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该申请后,向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向原告送达了《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对事故情况进行了核实,后根据相关证据,依法作出了豫(许)工伤认字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送达了原告和第三人,同时一并告知了相关权利。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豫(许)工伤认字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不予支持。第三人刘坚强述称:原告的诉状不属实,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明旭重工机器有限公司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第三人虽然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4条规定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另外,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受害者不论对发生工伤事故是否有责任,都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许昌市烧伤医院诊断证明转诊证明各一页,病历页临时医嘱单页,照片张,证明刘坚强受伤后在该医院的治疗情况及转院时的康复情况。经过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所举证据2及证据中刘XX的证言无异议;对证据中郭XX陈XX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二人的证言不真实;被告对证据中张XX证言的质证意见是证言证明刘坚强是在工作中受伤的;第三人对张XX证言的质证意见是对其证明刘坚强不慎点燃有异议,因为他“没有看见”,他的证言证实了刘坚强在工作时间工作车间内受到了伤害。认为证据中楚XX程XX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核实;证据刘坚强情况说明中“当我们工作到010年月日凌晨点左右时申请人被酒精烧伤”这句话不实,实际上是刘坚强等人工作结束后,刘坚强不慎将酒精倒出烧伤的。证据中的三位证人的身份及证言既没有在行政程序中核实,也没有到庭接受质证,没有证据证明证言是三人书写;且楚XX证言中“年月日时左右刘坚强手持酒精壶”这句话不属实,实际上是刘坚强下班后弄酒精了,与工作无关,冀X的证言证明是听别人说的,是传来证据,因此上述三份证言均不应采信。证据三份调查笔录中程XX的笔录“路过刘坚强旁边时看到刘坚强正在倒酒精(倒完酒精刘坚强可以下班了)”这句话不实;证据中的部分记录不属实。

上述依据和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依据和证据的效力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所举组证据和第二组除证据外的证据及第三人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所举证据和被告所举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合理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年月日凌晨点左右,第三人刘坚强提酒精壶从东往西向模型上倒酒精时,突然从东头着火并迅速引燃至刘坚强身边,酒精壶爆炸,将刘坚强烧伤。年月日,刘坚强被许昌市烧伤医院诊断为:酒精烧伤%(深Ⅱ°6%,Ⅲ°%),全身多处烧伤;特重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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