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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合伙协议

添加时间:2015/02/12 页面更新:2024/12/22 关键词:采石场合, 合伙协议, 石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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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在付清租金后,甲方应协调处理好一切周边影响生产的因素,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乙方正常生产交通水路电路等畅通,甲方不得以乙方在石场碎石爆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水飞石和石头运输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噪音等为由漫天要价敲诈勒索阻工闹事,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如果乙方在生产经营中给甲方造成了严重损失的,乙方应按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甲方四乙方自。经典案例叶棠生郭洪本陈德安蔡明礼劳允文陈国让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佛中法民一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新圩永安路工区A座金伟楼房。砂石厂合作经营协议白银市平川区玉辉养殖合作社砂石料开采合作经营协议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互惠互利原则下共同合作经营xx省xx市xx区xx养殖合作社砂石料厂,特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只执行遵守:合作地点和期限:作期限: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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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甲方以xx省xx市xx区xx养殖原有的砂石场铲车房子等场所的所有东西经营权作出资,其余的由乙方出资,乙方以新投资的机器设备出资,共同开采经营玉辉养殖料砂场。甲方对其与村委会的承包协议负责,并确保砂场经营不受外部干扰,如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砂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合伙经营协议书下载,这点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_★郑州律师律师两人合伙经营的协议怎么写?急,终止协议的情况:,双方协商终止,遇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有一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BB为了保证吧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二)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的统一;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平江县姚洲采石场与寻孟秋龙泽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长中民二终字第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寻孟秋,女,963年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社港镇淮洲村竹峰片大屋组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永安镇督正村白竹片组号。上诉人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寻孟秋龙泽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浏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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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查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系合伙企业,由潘建秋罗少奇陈照礼龙泽华邓新年等五人每人投资万元合伙开办的平江县石煤矿工业区姚洲村葫芦坡采石场变更而来。由于龙泽华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龙泽华的合伙资金一直没有退采石场合伙协议还,且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只同意龙泽华退采石场合伙协议还万元。同年元月日,该采石场新吸收陈长令唐在田蒋国栋张胜利王璇郑俊杰张喜红戴俊湘王美丽等九人入伙,重新注册为平江县姚洲采石场,龙泽华没有参与经营。年月日,寻孟秋经到采石场考察,在查看过平江县姚洲采石场的合伙企业协议书后,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负责人陈长令唐再田等一起,由寻孟秋之夫起草签订了一份《入股(伙)协议书》。约定,“甲方(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开发经营采石场,乙方(寻孟秋)愿意代替原始参与人龙泽华加入甲方经营,龙泽华退出股份,乙方将现金转予龙泽华,直接参加甲方经营管理。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甲方退采石场合伙协议还的5万元股份给龙泽华,由乙方直接付款5万元与龙泽华,龙泽华股份由乙方替代。乙方派出人员参与企业管理,享受与甲方股东同等待遇,但考虑到性别能力因素,乙方同意工资适当拉开差距。协议签订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向寻孟秋开出万元入股资金收据,并注明“此款转给龙泽华,龙泽华当打领条退股万元,寻孟秋欠条万元。在后期投资中,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年月份,寻孟秋再次投入资金万元,均由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出具了收款收据。

石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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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孟秋在经营过程中认为平江县姚洲采石场的其他股东对其进行了歧视,其工资收入也只有其他股东的一半,没有将其作为一个股东平等看待,甚至不承认其股东身份,其他股东一直拒绝在其《入股(伙)协议书》上签字,遂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平江县姚洲采石场负责人陈长令提交了由寻孟秋和全体合伙人签字的《入股(伙)协议书》,认为股东已经实际承认了寻孟秋的股东地位,允许其参与经营,只是签字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滞后了。但寻孟秋认为其签订的是转股协议书,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既然龙泽华已经不是平江县姚洲采石场的合伙人,则寻孟秋受让龙泽华股份的协议无效。原审法院认为:寻孟秋的《入股(伙)协议书》系由寻孟秋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直接签订,其合伙投资款也由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开出收款收据直接收取。寻孟秋的投资款万元交付给龙泽华,是基于寻孟秋龙泽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将寻孟秋的投资款转付平江县姚洲采石场所欠龙泽华的债务,该协议是入伙协议,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而寻孟秋在入伙时,仅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陈长令签订入伙协议,并加盖采石场公章,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该入伙协议无效。

虽然在诉讼过程中采石场已经将协议交其他合伙人签字确认,但是合伙协议系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意,既然在寻孟秋诉讼之前没有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寻孟秋起诉之后合伙人再对协议予以追认,该协议仍然无效。

寻孟秋在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签订入伙协议并投入资金,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寻孟秋请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寻孟秋直接将合伙资金交龙泽华,但是,该行为是属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收取合伙资金后用以偿付其债务,寻孟秋也没有证据证明龙泽华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存在合伙欺诈的行为,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偿采石场合伙协议还龙泽华债务的行为系另一法律关系,寻孟秋请求龙泽华返采石场合伙协议还所收的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寻孟秋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签订的《入股(伙)协议》无效;二平江县姚洲采石场返采石场合伙协议还寻孟秋入伙股金万元,返采石场合伙协议还后期投资款万元,合计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寻孟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平江县姚洲采石场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寻孟秋入伙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假如协议无效,原审判决只判令上诉人平江县姚洲采石场返采石场合伙协议还寻孟秋股金和后期投资款,不仅采石场合伙协议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超诉讼请求判决。寻孟秋将钱直接支付给了龙泽华,如果上诉人返采石场合伙协议还寻孟秋入伙股金和后期投资款,则龙泽华必须相应地向上诉人返采石场合伙协议还股金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寻孟秋在入伙时,仅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法定代表人陈长令签订入伙协议,并加盖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公章,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合伙协议中又无特别约定,该入伙协议无效。

造成入伙协议无效的原因是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在新合伙人寻孟秋入伙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平江县姚洲采石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寻孟秋将投资款万元交付给龙泽华,是基于寻孟秋龙泽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三方共同协商同意,龙泽华与平江县姚洲采石场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情形,龙泽华无须将受偿的万元返采石场合伙协议还给平江县姚洲采石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解决采石场承包协议书范本我现办有一采石场,证照齐全,想把自己的采石场承包给别人经营,承包方只付我方承包金,其他投资费用经营税费以及一切安全生产由承包方负全责。杨德松与陈东方陈东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法律文书频道杨德松与陈东方陈东亮协议纠纷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赣中民四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杨德松,男,96年2月出生,汉族,家住兴国县永丰乡蕉溪村麻子窝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亮,男,年月出生,汉族,家住石城县琴江镇西外村莲城东路号室。上诉人杨德松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兴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邓光仁与平乐县九丈采石场等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法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平乐县九丈采石场是合法的个人合伙企业。原告邓光仁称自己也是被告平乐县九丈采石场的经营者,其与被告存在共同经营平乐县九丈采石场的关系,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对于原告这一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邓光仁虽然也在平乐县平乐镇龙窝九丈村开办了采石场,但没有办理有关证照,属于无证经营,且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与被告签订了整体搬迁补偿的《协议书》,所以,原告邓光仁要求被告支付九丈采石场搬迁补偿费万元给原告的诉请,理由不充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邝十三诉叶唛合伙协议纠纷案邝十三诉叶唛合伙协议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邝十三诉叶唛合伙协议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佛中法民一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上诉人邝十三叶唛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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