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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采石场的法律意见书

添加时间:2015/07/11 页面更新:2024/11/14 关键词:关闭采石场的, 采石场的, 关闭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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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惠州月日消息(记者栾红)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昨天的《新闻纵横》节目中,我们报道了关于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永平村附近的十多家采石场超量采石,成年累月,造成附近环境被石粉严重污染一事。节目一经播出,便引起各方的关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相关负责人也做出了回应,他们称,采石场有牌有证,高新区无法叫停。采石场所属的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尊友曾对人大代表说,这些采石场一年的开采指标是万立方,但大多都会开采多万,有的甚至达到万立方。回应中称,今年月份,仲恺高新区已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对全区所有采石场开采情况进行测绘,测绘报告将于近期出具,待核实超范围开采情况后,再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如果超量开采,将对采石场运营者作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管理没到位,环评是否合格?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执法大队熊大队长告诉记者,环保部门每年对采石场进行年审,年年都合格。采石场的码头建在东江上,每天每个码头都卸几千吨的石料,石料通过传输带载入货船,被扬起的石粉进了东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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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是当地的饮用水水源地,码头乱建又该如何规范?熊大队长说,规划部门正在做关于公里之内能建多少码头的方案,方案可能正在上报,等待广东省水利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原标题:惠州采石场超标倍开采官方称手续齐全无法叫停)(编辑:SN)转让采石场的经营权,虽包含了矿山的采矿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有效。(要览转让经营权无效不成立约定违约金的调整)转让采石场的经营权,虽包含了矿山的采矿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有效。(二)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签订了宜都市红花套指南桥采石场买断经营权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所属的指南桥采石场转让给被告经营,转让期限为年,每年转让金.万元。同时约定:原告将采石场的采矿权证过户给被告后,支付年的转让金,第二年转让金于年月日支付。

现原告已将采石场的采矿权证过户于被告,附条件约定支付期限已成,约定给付第二年转让金的支付时间已到期,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三)事实和证据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签订财产转让协议书,原告将装载机一辆转让给被告。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买断经营权年的转让金为万元;其支付方式为分年支付;支付时间为年于原告将采石场的采矿权证过户给被告并交付后支付.万元,第二年于200年月1日支付,以后依次类推。在此期间,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和宜都市红花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两次出具证明,证明未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原相关采矿许可证在顺延期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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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履行其采矿权证过户手续后,于年月日给被告发函,要求被告给付两年转让金万元,并告知,原告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年月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转让金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万元)。原告认为其已履行采矿权证过户手续,且第二年支付转让金的时间已届满,故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转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年月日原告法律顾问发出的关于请求给付装载机款转让金的函一份;.200年月2日原告法律顾问发出的关于请求给付转让金违约金的函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经原告催讨拒不履行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年月宜昌市矿业技术协会的宜都市红花套镇指南桥采石场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开发利用方案内容审查意见书;.宜都市国土资源局于年月日的证明;.宜都市国土资源局于年月日的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了办证义务,该办证过程未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

.原被告年月日的买卖装载机协议书一份;.原被告年月日的调解协议书一份;.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实际支出费发票,计516元。(四)判案理由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第本案买断经营权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谁构成违约?第约定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第关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于04年月日签订的买断指南桥采石场经营权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营权转让之前的实际经营权人为原告李先义,且其取得了合法的经营采石场和开采矿山的权利。

在经营期限内,原被告双方经充分协商,原告将装载机转让给被告,并将采石场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虽然包含了矿山的采矿权,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当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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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转让的仅仅是矿山的开采权,属于采矿权的倒卖行为,与事实不符,更无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对此,原告已时进行了申报并请求批准将采矿权进行过户,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及宜都市红花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已接受申报并进行审查,同时声明在办理采矿权过户过程中原采矿许可证是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原告举证的证据已证事实来看,被告在附条件支付转让金的条件成第二年于年月日支付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经原告两次催讨无果,已构成合同之债的拒不履行。对被告辩称原告系本案的违约方因无证据证实,对此,被告仅提供税务登记表及照片六张以证明原告仍在实际经营。而查明的事实是,原告已当庭陈述,注销了税务登记,其根本没有经营,且本院认为协议书对注销税务登记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不构成违约。因此,本院认定被告违约,依据《合同法》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第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依据双方签订协议书第十八条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原告基于被告违约,请求支付万元的约定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降低。”本案中万元的约定违约金虽是双方认可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被告当庭认为其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根据上述规定及被告的请求,综合双方合同的标的及履行情况,本院酌情部分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万元。

(五)定案结论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卫华向原告李先义给付转让金万元,违约金万元,合计人民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对无名合同的规定,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在关闭采石场的法律意见书适用法律规则上有不同,有名合同直接关闭采石场的法律意见书适用《合同法》中的专门规定,而无名合同法律关闭采石场的法律意见书适用则较为复杂。本案中的经营合同是无名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围,一定具备一般合同的要素,诸如主体标的经济目的权利义务内容违约责任及合同成立条件等内容。

因此,在关闭采石场的法律意见书适用法律上,无名合同既应关闭采石场的法律意见书适用一般合同调整原则,也应符合与经营合同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以使经营合同在法律上找到合适的位置,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

在审理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关闭采石场的法律意见书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只要当事人订立合同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无相关禁止性规定的,一般不宜确认合同无效。

本案指南桥采石场经营权转让之前的实际经营权人为原告李先义,且其取得了合法的经营采石场和开采矿山的权利。.关于约定违约金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确定了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但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违约金毕竟以补偿为主,只是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对其作一定程度的干涉相当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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