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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详情怎样写,股权转让与之附带的

添加时间:2014/03/24 页面更新:2024/11/22 关键词:股权变更, 与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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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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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将股权支付款作为“其他应收款”之类的债权放在账上,长期股权投资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不入账。依据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是内资企业,该转让协议签毕生效;既然协议生效,会计上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工商变更未果,应转回;如果不成立,应作为借款;对于个人投资者,税法要求先完税再办理登记变更,所以应认为协议生效确认收入。原帖由xiaohobo于--发表兄台法律功底厚,佩服!!!什么法律功底厚??我打击一下:《物权法》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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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股权在什么时候和物权有关系?比如说,《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股权用于出质的时候,这是《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时候,股权成为物权的客体。既然股权不是动产,那怎么能股权变更详情怎样写,股权转让与之附带的适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呢?你告诉我股权交付是啥概念?(某人引用这条出来是为了说明啥?是为了证明别人错了,股权变更详情怎样写,股权转让与之附带的还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愚蠢?)《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行为是其实是一个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支付价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没有这个要求)等等。“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有效”与“工商变更登记”在法律上讲是啥关系?某人喜欢引用物权法,我以不动产转让作个对比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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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我在楼上引用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号)第三条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之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对我讲的那一段,某人你看不明白算了,何苦要扯出《合同法》中这么一段来?你扯出来又能说明啥?我看了些资料,也知道公司法或者合同法的规定是说使未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合同生效是否意味着股权转让成立呢?被转让股权的公司其章程董事会决议甚至验资报告都确认了受让方的股东地位。但是在后来,原转让方又向其他公司转让该股权,原来的受让方只是作为合同相关方,最终股权交割单记载的受让方也是第二次转让时的受让方。这是否意味着其实次股权转让行为其实并未实现,次的受让方并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只能作为借款呢?zwenz提到的:税务上如何处理两个条件同时成立: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号文明确了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手续的条件,但如果上述次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年之前,税法上对于转让行为何时生效是否有明确规定呢?如果没有,税法如何认定呢?本帖由chule于--编辑股权股票是动产——为什么呢?俺不扫盲了。让来他自圆其说嘛!——号文是遵从《物权法》规定,其实物权法也是对合同法中这个问题进行有些补充修正。本帖由haihan于--1084编辑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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