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设备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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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春月日电(记者公磊)月日,吉林省正式启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向首批审查合格的户煤矿企业及其下属的个矿井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标志着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和事后查处开始向源头管理和强化基础转变。据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国君介绍,吉林省现有的处矿井,对照国家制定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只有处矿井基本符合要求,其余处与国家规定差距较大。为改变这种情况,按照国家今年初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开始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董向阁介绍说,为推广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吉林省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小组,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吉林省吉林省煤矿设备生产企业还出台了《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工作方案》和《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关的审查,长春煤炭集团辽源矿务局等首批户煤矿企业及其下属的个矿井取得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吉林省
董向阁说,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促进煤矿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源。(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退出奖励机制,特制定以下政策:奖励范围吉林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单井产能万吨/年及以上,于年月日至月底期间,主动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自愿退出,并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审核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奖励条件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自愿退出的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规定关闭到位;关闭矿井名单已在新闻媒体公示;矿井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供电和通讯线路;封闭埴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煤矿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抄报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财政部门。相关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后,于年月底前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抄报省财政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州)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审批。省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奖励企业名单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财政部门,相关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安排本级奖励资金,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拨付给已关闭的相关煤矿企业。申报材料相关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申请奖励文件;当地政府关闭矿井的文件及发布的公告;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的证明;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政府出台的配套奖励政策文件。
吉林省煤矿
今年月日,吉林省安委会发布了煤矿企业新政策,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决策,省安委会专门印发《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从月日开始,继续对全省所有煤矿实施全面停产整顿,坚决防止个别煤矿停而不整查而不改坐等验收等问题,确保停产整顿工作收到实效。省安委会吉林省煤矿设备生产企业还印发了《关于向煤矿企业派驻督导组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向全省所有煤矿企业派驻督导组蹲点值守。阶段为思想认识查找阶段,围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吉林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及强化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第二阶段为现场隐患查找阶段,在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查找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落实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坚持一矿一策,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整改方案;组织专家对整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省安委会《通知》指出,各产煤市(州)政府要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及所辖县(市区)政府向辖区所有煤矿派驻督导组,成员由市(州)县(市区)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每组视企业规模大小不少于人至人。
主要负责督导煤矿企业继续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围绕“七条规定”查找隐患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及时排查和治理井下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隐患整改率%。省安委会向各产煤市(州)派出的巡视组,对各市(州)煤矿企业和派驻督导组的巡查,每周至少全面巡查一次,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省国资委负责吉煤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和驻矿督导组的巡查。对停产整顿工作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省安委会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追究领导责任的建议。附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编制提纲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吉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章总则条为加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号)及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吉林省煤矿企业
在吉林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按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省煤矿安全监管局负责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进行初步评估。
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开展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工作。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未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要立停产停建限期整改,并向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或拟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或兼并重组前向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第五条在吉林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跨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须通过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初步评估后,由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第六条到吉林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必须是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层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管辖的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生产建设的矿井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一并纳入评估范围。第十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须由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在县(市区)和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方可向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第十一条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收到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后,委托具有煤矿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编制的评估申请报告进行评审。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时,应组织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采矿(采煤)通风地质机电等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并报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备案,人员调整时须及时向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报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应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审核评分人员工作组长和中介机构负责人要签字负责。《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国能煤炭号)下发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日(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可延长至日)内完成评审,提交评审报告,作为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审查确定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接到评审报告后,组织专家对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定,在日(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可延长至日)内做出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批复,同时抄送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在市(州)煤矿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十三条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其所属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立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健全机构人员完善系统设施制定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在鉴定批复之日起日(含评审审查确定有效时限日,多层级日。逾期不申请的或评估未通过的,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立停产停建,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暂扣有关证照,可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未被兼并重组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通过结果的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或兼并重组的,须在有效期满前日(含评审审查确定有效时限日,多层级日。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六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建设。经国家能源局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十七条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立停产暂扣有关证照,限日(含评审审查确定有效时限日,多层级日。)内达到标准要求,完成重新评估,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又未被兼并重组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并加强对评估申请报告的审查和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任一项必备指标达不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或评估得分低于分(含分)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立停产停建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经整改仍未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按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处理。凡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有关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估煤矿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被评估煤矿企业也不得向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费用和报酬。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省煤矿安全监管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和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等处罚,对在评审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吉林省煤矿企业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吉林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以六打六治四项专治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秋冬会战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委明电号)要求,为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从源头控制和治理煤矿安全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省煤矿范围内迅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王儒林书记巴音朝鲁省长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大力实施煤矿安全+工作法。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肃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矿工生命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集中打击重点整治当前煤矿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好全省煤矿以打非治违为重点的秋冬会战这场硬仗。
(一)对煤矿企业下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建设工程未批先建无资质施工违法分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瓦斯超限停风停电不撤人继续作业;煤矿借整改或建设之机非法生产;仍然采用淘汰开采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二)对煤矿企业下列问题进行整治:图实不符隐匿工作面;建设工程批小建大层层转包;多水平多采区多工作面交叉作业造成通风瓦斯管理混乱;六大系统不健全不可靠;煤矿以掘代采工程质量长期不达标;煤尘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不到位。三工作目标通过这次专项行动,使全省煤矿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无资质施工,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行为和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遏制和防范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大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省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和建设。
本阶段重点宣传贯彻落实吉安委明电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把文件精神传达贯彻落实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煤矿企业是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责任主体,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负主体责任;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煤矿验收率要达到%;市(州)安全监管局对辖区煤矿验收率要不低于%;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对全省煤矿抽查率不低于%。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曹宇光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卜庆安副局长鲍威达安全总监担任,成员由各处处长组成。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也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组长由各级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创新监管方法,可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跨县(市区)交叉执法等方式,集中打击和整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绘制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平面图等图纸资料,严厉打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和隐匿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井,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并移交给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管;二是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到期或失效的矿井,要及时移交给煤矿监察机构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严格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年产万吨以下矿井复产(复工)验收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号)规定,履行复产(复工)验收程序。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和技改矿井)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致使在规定的工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一律停止建设,核减其所在煤矿企业总生产能力,若该煤矿企业剩余矿井总生产能力达不到万吨及以上的,该煤矿企业所有矿井全部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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