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湖北关于采石场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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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湖北老板辜成宏来到防城港“掘金”,不料却遭遇采石填海骗局,他带着多号人在采石场苦等数月没事干。当初诓他来的高某不履行合约也不退湖北湖北关于采石场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情况还保证金,甚至湖北湖北关于采石场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情况还觉得辜成宏影响他继续“签合同”,找人非法拘禁辜迫使他签字解除合约。经过一系列的努力,让辜成宏高兴的是,近日,涉嫌非法拘禁被通缉的高某已到公安机关自首;但辜湖北湖北关于采石场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情况还放心不下一件事,是他主张的合同诈骗至今未能立案。被骗防城港数月难开工去年月,有人给辜成宏介绍说,防城港正在搞大开发,有一些采石填海工程,是个非常不错的机会。辜成宏开始湖北湖北关于采石场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情况还有些犹豫,但高某带他去了几个被填平的海湾看了看,加之中间人身份特殊单位固定,辜放下心来。在铜鼓岭石场,他们忙活了一周,将石场山包表面的土层剥掉,正准备开山炸石大干一番时,却被告知高某等人并未占有该石场的股权。
情况保障
拒绝合伙骗人拿回损失虽然没有活干,辜成宏湖北湖北关于采石场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情况还是带着几十号工人坚守石场,希望对方最终能退回保证金并赔偿损失。有一段时间,辜成宏发现,高某等人不时带人来石场参观,后经多方打听,原来是高某继续拉人签合同套取保证金。辜成宏至此才发现对方的真面目——他们根本不是为了做工程,而是虚拟一些他们都没有股权的石场,套取别人的保证金。辜成宏顿觉对方太明目张胆,于是他开始接触微博,将自己的经历和诉求发在微博上,一方面提醒他人别和他一样上当,另一方面也在寻找帮助。月日,记者在防城港铜鼓岭石场看到,大门口一油罐上贴着一张大大的告示,提醒被“邀请”来洽谈工程的老板,不要相信所谓交纳工程保证金有大工程做的骗局。辜成宏称,自进场来,工人和机器几乎没开工,每天的损耗很大,每台机器每天的租赁费达多元,加上工人们的生活费等支出,几个月的损失很大。
目前,保证金部分,他已要回万元,另外今年因要打发回家过年的工人,要回了万,另有多万尚没着落。
发微博求助引各方关注今年月日,辜成宏开通微博,讲述自己的经历,很快引来多位律师的关注,一位律师向他推荐“检察官朽木”。在网上几番探讨后,辜成宏觉得“检察官朽木”给他解释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分析法律条文,都力求详尽和通俗,也显得非常有耐心。
采访中,铜鼓岭石场的法人丁先生向记者出示了相关的开采证件,表示高某等人之前曾和他谈过石场股权的事情,但对方资金一直没到位,也没有取得开采权。另外,这位丁先生也是年被类似骗局骗到防城港的,在被套取高额保证金后,幸亏他湖北湖北关于采石场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情况还守住了这个采石场,后来借钱完善了相关手续。去年月日本报曾报道《开工日期一再拖延“填海工程”疑云重重》,文中多名老板在防城港的遭遇与辜成宏相似。在防城港,正规的填海工程也有,但是被这些人严重夸大了:一时采石场的储量也被严重高估;二是实际操作起来,每天采石量很难达到协议要求。如今,辜成宏的微博“老辜的防城港之期待”仍挂在网上,他希望防城港有关部门能重视这一问题,为外地投资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受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种植规划的行政管理。第二章基本农田划定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及其保护区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其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第八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与城市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相协调。第九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必须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农业开发改造和结构调整布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指标,并逐级落实到村组(农业企业)。第十条本市范围内的下列耕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田;(三)各类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已有良好的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正在改造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分为两级:(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和有条件改造成稳产田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的划定,依照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班实施,落实到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
第十三条凡经划定的基本农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保护责任人。第十四条划定基本农田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除原承包经营者违反承包合同的以外,不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三章基本农田保护第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载明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签订的农业生产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者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第十七条在基本农田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建立工业园区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的开发区;(二)占用耕地和可垦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三)闲置荒芜耕地;(四)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第十八条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和报批。第十九条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由用地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地开垦或开垦数量不足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条基本农田占用人缴纳的开恳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分别上交市县(市)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第二十一条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壤肥料工作站,应当对基本农田的地力和施肥效益实行定位监测,每年对基本农田进行一次地力等级评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报告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报告其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对保护基本农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一)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的,依照《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二)开垦荒地达到二级基本农田标准的,每亩奖励元;(三)改造中低产田达到一级基本农田标准的,每亩奖励元。第二十四条对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征用一年内不用的由原耕种者继续耕种或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二)超过一年未用的依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三)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承包经营者弃耕抛荒或因不当耕作造成地力严重下降的,由承包人责令其恢复耕种恢复地力直至收回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责令退湖北湖北关于采石场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情况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用耕地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对超标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越权批准占用的耕地按非法占用耕地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的%处以罚款。第二十八条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取土堆放固定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改正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外,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恳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对单位非法占用耕地开恳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款额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开恳费的,以贪污论处。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年月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令发布施行根据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正)条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租金。
第四条下列划拨用地不缴纳租金:(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二)军事用地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用地;(三)居民住宅用地和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地;(四)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五)民政部门确认的福利企业用地;(六)国家物资储备库房专用场地及火葬设施用地;(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其他用地。第五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继续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也可申请改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手续。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依法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上缴同级财政。第六条土地使用者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持下列文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标准缴纳方式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变更提前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租赁手续。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由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在评估国有土地资产价格的基础上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缓缴或减免租金:(一)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第十一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并在每年月日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本年度的租金。第十二条土地租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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