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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需要多少钱

添加时间:2014/09/08 页面更新:2024/12/22 关键词:探矿权转让, 转让探矿权, 矿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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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义务约定越明确越规范,并将报批进度与付款进度有效结合,这将大大降低由于探矿权转让审批时间较长,报送材料较多,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交易意愿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而带来的交易风险。又如《合作探矿协议书》的类似约定:甲方(转让方)负有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月内,将上述探矿权变更到乙方名下的义务,甲方承担变更过户的有关费用。如有可能,在随后的相关补充协议中,将转让方的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义务及其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义务在此强调。《合作探矿协议书》约定:甲方在麻江县黑土冲煤矿的探矿权和探矿区内的投资及一切设备设施折合人民币万元,乙方支付甲方万元,与甲方共同探矿,甲方占5%的股份,乙方占%的股份,乙方付清资金给甲方,由乙方行使管理权,甲方无权参与管理,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月内将探矿权变更到乙方名下,乙方有取得该煤矿相关资产的权利,双方探矿权转让需要多少钱还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对于报批义务的约定对原告方不利,应给予转让方更大的报批义务,并将付款进度与办理转让程序挂钩,配以恰当的违约条款设置,督促转让方想法尽快完成有权机关的审批。矿业经营中的转让乱象及法律审理中存在的冲突,根源于我国矿政管理的复杂性及矿业法律的滞后性,但是,在有关法律进行完善之前,矿业投资者经营者如何利用法律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及法官们如何探矿权转让需要多少钱适用矿业法律,成为不可回避的焦点。二探矿权转让审批报送资料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关于转让人受让人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转让人提交有关资料的规定,负有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义务的是转让人受让人,转让人另负有提交有关资料的义务。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条,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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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说,探矿权人需要证明自身符合探矿权转让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实务处理据号国务院令,探矿权转让需要经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有关部门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于申请探矿权转让的申报材料较多,转让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压力较大,因此,转让方能否顺利提供有权机关要求的材料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具有影响。对于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法院一般认为:根据国务院《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转让人在合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前,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报批义务。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虽不影响合同的报批义务等程序性约定的效力,但是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等实质性条款的效力将不发生约束力。有贵州省高院判决认为“促使合同生效的约定是程序性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效力,合同当事人要履行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未生效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因此,负有报批义务一方,在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并且支付资金一方要求返探矿权转让需要多少钱还支付款项附加资金占用费的情况下,可能承担“返探矿权转让需要多少钱还已经支付的款项附加资金占用费”的判决。

采矿权及探矿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探讨采矿权及探矿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探讨摘要年月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月日起,将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实际工作中,该政策在执行时仍存在一些不甚明确的地方,本文试图通过对采矿权征税的政策变化历程进行阐述,对进一步完善该税收政策作出粗浅探讨。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物质保障,截止年底,我国已发现矿种种,矿床和矿点多万处,其中具有探明储量的有种,矿产地万处,矿产资源总量约占世界的%,其潜在总值达万亿元,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三位,是世界上已知矿种比较齐全资源配套条件较好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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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经济政策调整民营资本投资方向改变,矿业权市场交易日益活跃。

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日趋活跃的现状与未将其明确纳入征税对象的问题较为突出,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国家规定自年月日起,将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的出让,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的转让,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随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和年月1日国务院以第40号第41号第4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

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

年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年发布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该文件对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设定了六个子税目: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权转让非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矿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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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月日后,探矿权采矿权与矿山井口等其他资产一并转让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随同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作出上述规定,该文件是对陕西省地税局的批复文件,文件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虽然该文件规定,如果一并转让采矿权和其他财产的,一并征收营业税,但这只是“反避税”的措施而已,例如,金矿矿井价值万元,采矿权价值万元,由于转让金矿矿井需要征收营业税,而转让采矿权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会采取金矿矿井销售金额万元,转让采矿权万元的定价模式,以此来避税,因此国税函号文件才作出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作出如上规定,该文件是对贵州地税局的批复文件,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有偿转让采矿权的,对可以明确划分其转让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只要采矿权和其他财产一并转让,要一并缴纳营业税,而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使一并转让采矿权和其他财产,只要可以明确划分转让采矿权收入与其他收入的界限,可以对转让采矿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增设“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税目,探矿权采矿权都属于正列举的营业税征税范围,这与过去政策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号文件实施将近半年时间来,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太明确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结合现行税收政策,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探讨。对于年月日前定立了采矿权转让合同,并收取了部分价款,国土管理部门于月日后才批准转让,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号)第十条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月日之前收取的价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呢?另外,若采矿权与月日前完成变更转让,但合同约定0%的款项与月日后支付,该0%的剩余款项是否有纳税义务呢?一种意见是以月日为时间节点,之前收到或应收到的款项不征营业税,月日之后收到或应收到的款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探矿权转让需要多少钱还有一种意见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以转让合同被批准生效之日起为准,月日之前批准的转让合同,无论款项收付情况,均不负有纳税义务;月日之后批准的转让合同,无论之前是否收到款项,均应全部价款征收营业税。在国务院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从税法规定来看,合同生效时间似乎不是其关注的重点,但如果仔细分析则不尽然,无论是“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探矿权转让需要多少钱还是“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其潜台词都是以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为前提,如果合同未被批准,自然其转让采矿权行为在法律上不会被许可与发生,而“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正是意味着“索取”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资格与权利,如果合同不生效,其“索取收入”的凭据也根本不可能取得。事实上,如果合同不生效,法律上必然会发生恢复原状等后果,之前征的税最终要面临退回的局面,既增加征税成本又牺牲了征税效率。理由二是转让方在合同批准前所收取的价款,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只能作预收款项处理,而税法上仅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并没有规定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收到预收款要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这一规定,矿业权转让的纳税地点是在拥有矿业权的机构所在地纳税,然而矿业权所在地政府对该矿山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地质治理等负有监管职责,根据“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应当参照土地使用权及资源税的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将矿业权转让的纳税地点明确为矿产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政府的税务机关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款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抵债)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抵债)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近日《中国税务报》年月日版刊登了一则税务信息,新疆地税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地区询问采矿权探矿权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采矿权探矿权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不征收印花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矿业权的转让要经过政府管理机关批准,且国土部门应颁发给权利人《采矿许可证》,结合财税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出让转让的有关印花税征收政策,为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加强对其他税种的监督管理,应该对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按权利许可证照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中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个文件要求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的出售置换行为与一般的资产出售和非货币性交换区分开来,进而确认资产转让是否要缴流转税。二是矿山企业股东单纯地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给另外一方,采矿权仍然是登记在矿山企业名下的,采矿权的主体并未变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矿山企业股权变更,仅需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可,无需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如果股权转让之后,原矿山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开采矿种或方式矿区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到原采矿权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转让登记,这种情形也不应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双方往往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的范围于采矿权,除此之外的矿山企业的资产负债均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

此时,该股权转让合同只是行股权转让之名,实质上仍是采矿权转让合同,因此需要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对这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应征收营业税。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87号)是一个反避税的重要文件和“实质课税原则”的体现。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探矿权转让需要多少钱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且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发挥“中性作用”,积极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要认真完善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矿山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应该补充上物权法对采矿权探矿权等确立为用益物权的内容,有了物权法,采矿权和探矿权才构成资产,才具备被征税的法律基础。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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