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证到期需换证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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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顺(59002007)特别代理国土资源部探矿证采矿证申请一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权的步骤: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区范围申报步聚:所在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说明: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发证权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年号令规定的种矿产以外的矿产发证权限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年号令规定的种矿产的发证权限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你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共有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报告(矿山企业找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该报告需经专家评审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编制)。该项工作由给你做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部门给你完成;填写《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你申请表签署意见。第二步: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由审批登记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在管理部门接收你的报件(资料)后,会在个工作日内给你下达《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在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同时对一个区域内有几个申请人的,按申报在先原则处理)。
换证手续
第三步: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的工作预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凭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其方案编写要求和审查按国土资发号文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方案进行评审,并下达方案认定书。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和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请有资质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认定函。请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哪些评估机构可以评估请你在本网“技术服务机构”栏中去找;国务院年号令规定的种矿产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第四步:采矿登记采矿权申请人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开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将矿区范围用拐点标定,用红线将其连接,并附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探矿证到期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方案。二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通知采矿权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采矿权登记费采矿使用费等),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探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手续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原勘查许可证(原件);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原勘查许可证(原件);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原勘查许可证(原件);首次设立保留的,探矿证到期需换证需要哪些手续还应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证需要哪些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元,但是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元。探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探矿证到期需换证需要哪些手续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及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申请人应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经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审查,拟设开采工程分布确需超出划定矿区范围布置的,申请人可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建议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书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划定矿区范围,依调整后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继续开展采矿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煤矿大中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非煤矿山矿山地质勘查类型及开采类型均为简单的矿山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号)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探矿证到期需换证需要哪些手续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在期有效并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有批准权限机关同意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与周边已设矿业权相邻的,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对开采边界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与相邻已设矿业权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单位要严格把关。
(六)探矿权采矿权扩区仍按照《关于暂停办理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等有关申请项目的通知》(内国土资发号)执行,恢复办理另行通知。(七)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八)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需要变更划定矿权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在办理完成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凭转让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变更手续。
涉及协议出让煤炭资源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号)执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除企业在矿山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
(九)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至取得采矿权前,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十)对于探矿权分设转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在其勘查区地质工作全部达到详查后,编制勘查区块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方案经依法审查通过备案后,可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分设探矿权,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十一)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日前,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除政策原因不予设置矿业权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超过预留期的,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申请人可凭有效的勘查许可证申请重新划定矿区范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成交确认书申请重新划定矿区范围;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申请人,需提供原批复同意协议出让的机关同意仍按原协议出让条款为原申请人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的意见,申请重新划定矿区范围。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十二)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新设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应当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已设矿业权涉及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及石灰等表生类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原则上应限期解决重叠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应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并将协议送达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应注明“与(矿业权名称)存在重叠,已签署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十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采矿权新立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
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采矿权新立一经批准,探矿权人应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十六)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采矿权年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社会服务要求,提醒告知采矿权延续事项。
(十七)因新增审批要件(要求)造成无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顺延至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十八)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可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应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以确定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延续有效期接续问题仍按照《关于规范矿业权延续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号)执行。
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以及开采规模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十九)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
(二十)采矿权转让涉及管理权限调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完成转让审批并提出转报意见后,由调整后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采矿权部分转让的;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的;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未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或受让方不满足自治区政府批准出让时的限制条件时不得转让。(二十三)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生效的判决文件,依法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矿山在开发中进行技术改造需变更开采方式或变更开采能力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煤炭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方式或同时变更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要提交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批复和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登记;煤炭采矿许可证只变更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提交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证明(或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按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依照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各类报告应按照资源配置批准文件批复的生产能力和开采方式编制,按照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持变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证明(或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采矿权生产能力变更登记。申请直接变更矿山名称的,按照《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号)提交资料。(二十六)相关申请要件齐备合规的,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同时提交转让和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同时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二十七)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四个月,采矿权人申请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四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抵押备案申请书;抵押合同;贷款合同;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二十九)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矿业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评估年的,应补缴剩余价款;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
(三十)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相关事项;并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矿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负等予以告知。(三十一)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探矿证到期需换证需要哪些手续还款证明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三十二)采矿权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企业法人不再存续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五其他有关规定(三十三)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依照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平级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三十五)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尾矿资源采矿权。
(三十六)在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等过程中涉及采矿权有偿处置的,应按《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号)《关于非煤矿业权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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