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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

添加时间:2015/11/09 页面更新:2024/11/14 关键词:移动加油站, 集装箱式加油站, 集装箱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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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立方立方立方立方立方立方长期供应安全防爆:阻燃防爆效果好,罐体遇到明火撞击雷击枪击焊接等意外时不会发生爆炸,使发生明火,油罐口的火焰高度不超过厘米,可迅速灭火。原告张家港朗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朗格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员会)年月日作出的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金继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峰田晓东,被告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丁一齐宏涛,第三人金继华的委托代理人杨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号决定系复审委员会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朗格公司权人金继华拥有的第号,名称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的实用新型权(简称本)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关于证据证据-均为文献,证据-7为公开出版物,金继华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复审委员会对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金继华对于证据--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于证据部分译文有异议并经过修改后与朗格公司达成一致,因此复审委员会对证据--以及修改后的证据的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其中,证据-7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的创造性。

本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具有集装箱外形的箱形罐体和框架,框架上的标准角件之间,在长度宽度方向的距离,符合对标准集装箱的要求,箱形罐体(0)由单层箱顶和箱底侧壁端壁构成,其特征在于箱底侧壁端壁均为双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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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格公司主张:根据本的发明目的,必须要求该油罐箱体提供相应的接口或部件与加油设备或检测设备相连接,但权利要求缺少相应的与外围设备相连接的接口,因此缺少构成完整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复审委员会认为,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使该技术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则独立权利要求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已经从整体上反映了本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朗格公司主张了包括证据结合证据在内的多种证据结合方式,用以证明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经查,证据公开了一种可移动的燃油容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该可移动的燃油容器构造为一种可装载运输的加油装置,包括多个角配件IIIIIIIVVVIVII和VIII,多个水平侧面支柱端面水平支柱以及端面垂直支柱。该燃油容器具有水密封的底板(相当于本的下底板),中间板(相当于本的其中一个外端板)外壁(相当于本的外侧板和另一个外端板),和顶板和内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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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是一种能够储存和运输油类等液体的集装箱体结构的改进,配备上泵管线仪表计量和远程遥控等设备后可用作移动加油站。具有集装箱外形的箱形罐体和框架,框架上的标准角件之间,在长度宽度方向的距离,符合对标准集装箱的要求,箱形罐体由单层箱顶和箱底侧壁端壁构成,其特征在于箱底侧壁端壁均为双层结构。优点是结构简单合理牢固,安全,不仅能够储存和运输油类等液体,增加储存运输的容量,安装了必要的设备后,可以作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使用,并具有检测泄露方便的排除泄露和防爆功能。分类号:BD/I;BD/I;BD/I张家港朗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金继华第25288452.6“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实用新型无效行政纠纷案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港朗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朗格公司)因实用新型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中知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朗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峰郭扬,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丁一余心蕾,原审第三人金继华的委托代理人杨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金继华是名称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实用新型(简称本)的权人。朗格公司于年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权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年月日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号无效决定),宣告本权利要求无效,在本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有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适用年月日修正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简称《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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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格公司在诉讼程序中提交证据,未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并非复审委员会作出第号无效决定的依据,与该决定合法性审查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因上述证据中朗格公司所称的公知常识证据的发布日期均晚于本申请日,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所示技术内容在本申请日前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故朗格公司关于上述新证据可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进一步证明本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权利要求是本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端壁与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6)和内端板(7),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外侧板与外端板(6)的外面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还有包角柱焊接连接”。证据、2-4、7均未公开本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复审委员会结合本说明书中“外端板和内端板内的空间与内侧板和外侧板内的空间不直接相通”的表述以及附图,进一步确认本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端壁和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所限定的将“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通过“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一起的技术方案的作法并无不当。本权利要求是本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箱底是前高后低的倾斜状,包括有两层底板,在上底板(9)和下底板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间的底横梁(8),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将下底板撑离底横梁(8),形成通道(2),管一端连通通道(2),另一端与外界连通”。证据、3、8至少均未公开本权利要求的以下特征:“在上底板(9)和下底板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间的底横梁(8),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将下底板撑离底横梁(8),形成通道(2)”,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权利要求并未限定“上底板和下底板”与排布其间的“多个焊接在底侧梁间的底横梁”存在焊接连接关系,因此,复审委员会在第31号无效决定中认定“上下底板均与底侧梁和底横梁焊接连接”缺乏根据,予以纠正。本权利要求是本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侧壁端壁与箱底的连接结构是:箱底的上底板(9)与内侧板内端板由角焊缝密封,箱底的下底板与外侧板外端板(6)都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底端梁(2)上,内侧板内端板与底侧梁底端梁(2)之间有间隙,侧壁内的空间端壁内的空间均与箱底内的空间相连通”。

证据39至少均未公开本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外侧板外端板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底端梁上,内侧板内端板与底侧梁底端梁之间有间隙”,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权利要求并未限定“箱底的下底板与外侧板外端板都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底端梁上”的具体焊接位置,复审委员会在第号无效决定中认定“底侧梁和底端梁焊接在上下底板之间,外侧(端)板密封焊接在底侧(端)梁上部,下底板在密封焊接在底侧(端)梁靠下的部分”缺乏根据,予以纠正。

本权利要求是本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箱形罐体(0)的内部壁面的侧壁和端壁上焊接有网格板条加固,并将两个侧壁和两个端壁拉紧”。

证据均未公开本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号无效决定。该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证据属于我国国家标准,性质上属于公知常识证据,且朗格公司利用该证据评价本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属于新提出的理由。二一审法院在评价现有技术对本的影响时,未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并且未充分考虑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启示。

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利用集装箱设计具有双层箱体的加油箱体的基本原理结构,不具备创造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号无效决定,判令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经审理查明:本是名称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的实用新型,号是。本申请日是年月日,与年月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权人是金继华。本的权利要求是:“一种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具有集装箱外形的箱形罐体和框架,框架上的标准角件之间,在长度宽度方向的距离,符合对标准集装箱的要求,箱形罐体(0)由单层箱顶和箱底侧壁端壁构成,其特征在于箱底侧壁端壁均为双层结构。

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还设有工作间,操作平台通向平台的折叠梯箱顶人孔人孔梯。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箱形罐体的端壁由外端板(6)和内端板(7)贴合焊接组成,外端板(6)和内端板(7)中有一块是花纹钢板,两板之间有间隙,开内端板(7)和外端板(6)都与顶板密封焊接连接,外端板(6)和内端板(7)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在内端板(7)上开有多个圆孔,沿圆孔内周将内端板(7)与外端板(6)焊接连接,另有圆板(2)盖住每个圆孔,并沿圆板周边与内端板(7)密封焊接连接。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箱形罐体的侧壁由外侧板和内侧板(2)贴合焊接组成,外侧板和内侧板(2)中有一块是花纹钢板,两板之间有间隙,外侧板和内侧板(2)都与顶板密封焊接连接,外侧板和内侧板(2)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在内侧板(2)上开有多个圆孔,沿圆孔内周将内侧板(2)与外侧板焊接连接,另有圆板(2)盖住每个圆孔,并沿圆板周边与内侧板(2)密封焊接连接。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端壁与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6)和内端板(7),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外侧板与外端板(6)的外面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还有包角柱焊接连接。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箱底是前高后低的倾斜状,包括有两层底板,在上底板(9)和下底板之间排布多个焊接在底侧梁间的底横梁(8),底横梁下面中央有一根隔离棒将下底板撑离底横梁(8),形成通道(2),管一端连通通道(2),另一端与外界连通。

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侧壁端壁与箱底的连接结构是:箱底的上底板(9)与内侧板内端板由角焊缝密封,箱底的下底板与外侧板外端板(6)都密封焊接连接在底侧梁底端梁(2)上,内侧板内端板与底侧梁底端梁(2)之间有间隙,侧壁内的空间端壁内的空间均与箱底内的空间相连通。

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在外端板上有孔,接头与外端板密封焊接连接,接头的内孔与外端板上孔相通,使端壁内的空间与外面相连通,或者将接头密封焊接在外侧板(2)上。按照权利要求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在箱形罐体(0)的内部壁面的侧壁和端壁上焊接有网格板条加固,并将两个侧壁和两个端壁拉紧。其无效理由是:本权利要求不符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权利要求-不符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简称《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朗格公司向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公开日为年月日,公开号为DE09A的德国说明书的复印件,共页;证据:公开日为996年月日,公开号为DE999C的德国说明书的复印件,共页;证据:公开日为9年月日,公开号为JP昭-A的日本说明书的复印件,共页。

复审委员会于年月日分别向金继华和朗格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朗格公司于011年1月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金继华,将金继华于011年1月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朗格公司。在此次口头审理过程中,朗格公司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证据及使用方式以年月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为准。

年月日,复审委员会作出第号无效决定,宣告本的权利要求无效,在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本有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已经从整体上反映了本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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