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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河道采砂和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5/01/28 页面更新:2024/11/13 关键词:河道采砂,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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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月3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找法(FindLawcn)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来源: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9906号作者: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日期:90069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找法(FindLawcn)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来源: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号作者: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日期: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政策法规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流域机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予以颁发。附件: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土资源文秘国土资源人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土矿,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迁安高程以下河口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纳潮区)的营业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云南省关于河道采砂和管理规定金属及非金属)。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土矿,统一归口由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文山县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山州河道湖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四条河道采砂规划应与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工农业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与环境保护前提下,适度合理利用河砂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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