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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需要哪个单位批准

添加时间:2015/06/01 页面更新:2024/11/21 关键词:矿山开采, 开采矿山需要哪, 公司矿山开采, 矿山开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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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具有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且今后要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二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在浙资质备案登记表;(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设计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三)单位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主编审核工作的人员组成)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四)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主编审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聘用书及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五)承诺书。地质勘查单位企业个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均可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受理部门为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探矿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审查以下资料:作单位提交的登记申请书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交通位置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家及省批准的计划文件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人确认通知单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勘查工作设计及设计审查意见登记机关要求的其矿山开采需要哪个单位批准申请资料经审查以上资料合格者,地勘单位企业个人可到省厅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勘查许可证。申请开采程序类似具体有关采矿权和探矿权的转让,参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年月1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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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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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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