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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开采碎石承包合同

添加时间:2015/04/11 页面更新:2024/12/24 关键词:碎石开采, 承包合同, 石料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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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德森与胡广杰石料场承包合同纠纷案时间:--8当事人胡广杰汪德森法官文号石民初字第号石民初字第号原告汪德森,男,948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陕建十一公司安装三处工人,住陕西省咸阳市陕建十一公司家属楼。年月5日经原告同意,汪德术以其本人名义与被告胡广杰签订了石料畅?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权利义务应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其理由是原告汪德森与被告无合同关系,被告与汪德术签订了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汪德术而非原告,故汪德森无权以被告与汪德术的合同主体充当原告。原告认为其与汪德术是委托关系,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而不能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汪德术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当事人是汪德术而非原告。

原告诉状前后矛盾,原告委托汪德术签约,则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被代理人承担,自然不存在追认问题。《承包协议书》签订方汪德术因主体违法,故《承包协议书》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承担在汪德术而非原告。

碎石开采

碎石开采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汪德森与石泉县饶峰镇饶峰村一组村民陈洪亮签订协议,陈洪亮将其承包的柴扒,提供给原告用于开采石料供石泉至两河二级公路工程使用。

后经村组及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同意,于同年月日在石泉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证号)。年月5日,原告口头委托其胞弟汪德术以其本人名义与被告胡广杰签订《承包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甲方汪德术将位于饶峰镇陈家院子石料场承包给乙方胡广杰经营,甲方负责提供石料场全套手续(开采范围以开采证所载坐标为准),乙方生产的石料以实际销售数量为准,每方给付甲方承包费三元整,每月结算一次。因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有关手续和处理有关事宜而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并偿付乙方违约金壹万元,而乙方应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生产方石料,否则,乙方应按此方如数付给甲方承包金(自然因素和特殊情况除外)。以上事实有村民自留山林使用证陈洪亮与汪德森签订的“协议书”申请采矿许可证“承包协议书”等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汪德术与胡广杰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胡广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承担给付原告汪德森承包款元的义务因此,汪德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胡广杰反驳的几个问题认定如下其一原告汪德森是否属本案适格原告。

承包合同

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协议书”申请“采矿许矿证”可知,本案争议的石料场采矿权人是原告而非汪德术,而被告拒付承包费的行为直接损害的是汪德森的合法权益,汪德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其二原告口头委托胞弟并以其本人名义与被告签订的石料畅?承包协议书”,符合《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从“承包协议书”条第七条内容可以得出被告作为合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汪德森是采矿权人,而汪德术仅是代签合同这个事实。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百一十三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胡广杰给付汪德森石料场承包费人民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判例:人民法院合同承包汪德森石料场石泉县纠纷案胡广杰陕西省桂林市天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龙胜伟确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天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桂林市天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龙胜伟确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确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石料开采

石料开采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石场承包开采合同》约定:原告将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双朗村河口组塘头采石场承包给被告天源公司进行石料开采加工及销售,承包期限八年,从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承包费年万元,第二年万,第三年后每年1万元,于年进场施工时交万元,下半年交万元,第二年年初交万元,下半年交万元,第三年后每年上半年交万元,下半年交万元。原告于同年月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按约定缴纳年月日至200年月日的承包费,恢复生产并限期给予答复,否则将终止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八条第项“乙方(被告)如不按期向甲方(原告)交纳承包费超过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石场承包开采合同书》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天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撤走机械设备,拖欠年月至200年月的承包费,违反合同第五条及第八条第项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伟确公司发函要求被告恢复生产,交纳承包费,履行了通知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款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广西龙胜伟确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天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签订的《采石场承包开采合同书》。上诉人天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未交纳年月5日至200年月5日承包费被上诉人发函催付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为履行合同投入几百万,开工才两年,遇经济萎缩的客观事实停止生产,若仅因几万元的承包费未交,不顾上诉人损失巨大,轻易判决解除合同依据不足,也有悖公平合理原则。

但上诉人天源公司在拖欠年年承包费的同时石料开采碎石承包合同还搬走部分机械设备,全面停止生产,明显属于违约行为。

二审期间,上诉人天源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以下异议:上诉人天源公司没有收到伟确公司的催款函,按合同约定是半年交一次承包费,使催缴承包费也应是催缴半年,而不是年月至200年月。对此,上诉人天源公司提供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该回单记载的户名为唐琛鸿,存款金额为万元。经法庭质证,被上诉人伟确公司认为,该回单不属新的证据,且不能证明收款人是被上诉人伟确公司,故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认可。对于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认为,该回单与上诉人所要证明的对象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该存款万元是用于交纳本案承包费用。

本院另查明:年月日,一审法院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上诉人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保叶,江保叶拒收,后由广州骏威广场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代收转交。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上诉人天源公司违反承包合同关于承包费“年乙方(天源公司)进场施工时交万元,下半年交万元,第二年年初交万元,下半年交万元,第三年后每年上半年交万元,下半年交万元”的约定,拖欠两年的承包费用。年月日,被上诉人伟确公司向上诉人天源公司发函,要求上诉人支付承包费,并对相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否则将依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根据本案《采石场承包开采合同书》第八条第款约定:乙方(天源公司)如不按期向甲方(伟确公司)交纳承包费超过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因上诉人天源公司迟延交付承包金违约,被上诉人伟确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上诉人天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和权利特定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方应根据生产计划需要配备相应的机器设备供乙方无偿使用一甲方应根据生产计划需要配备相应的机器设备供乙方无偿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爆破碎石分料等全套石料生产加工设备生产包括但不限于爆破碎石分料等全套石料生产加工设备不限于爆破电力生产生活用水及柴油。使用,所配备设备在合同期满后由甲方自行处置,乙方无需支付所有使用,所配备设备在合同期满后由甲方自行处置,设备的使用及折旧费用。二承包项目:山体石料开采加工承包项目:山体石料开采加工项目三工程总量及规格:甲方碎石料总需求量工程总量及规格:甲方碎石料总碎石料需求量万立方。

万立方,万立方,月四劳务承包单价及支付方式:劳务承包单价及支付方式:及支付方式承包加工单价为承包加工单价为元/立方。支付方式:甲方付款方式为每月结算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日)(日为当月的结算日)支付方式:甲方付款方式为每月结算为每月,甲方应按乙方结算的方数结合单价计算支付给乙方。五计量方式:计量方式:甲方拉走乙方生产加工的石料石粉应指定人在料场配合乙方进行现甲方拉走乙方生产加工的石料场计量收方并由甲方(或甲方全权委托人在收料单上签收确认,场计量收方并由甲方(或甲方全权委托人)在收料单上签收确认,作 为月底结算的凭据。一切手续)三)乙方石料加工量未达到本合同所定的量直接影响甲方经济利乙方石料加工量未达到本合同所定的量直接影响甲方经济利量未达到本合同所定的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金额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当地法律部门解决。类似合同八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根据承包碎石加工爆破工程需要,享有无偿使用调配甲方乙方根据承包碎石加工爆破工程需要,享有无偿使用调配甲方加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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