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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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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二)由中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三)地质遗迹保护支出。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第七条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具体包括:(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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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国土资源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范围,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财政部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第九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当年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随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各地。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第十四条地方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万件。

《法律图书馆》在线数据库收录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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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确定%归中央所有,%归地方所有本报讯记者黄晓芳报道: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通知》指出,自年月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归中央所有,%归地方所有。《通知》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包括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在申请国家出让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补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年。本着简便高效易于操作原则,其计算公式为:采矿权价款=基础价格资源占用量综合系数.基础价格根据国家和我市地热资源勘查投入和探明的可采储量,基础价格确定为元/立方米。.综合系数=规划系数温度系数热储层系数开发利用系数规划系数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的限制开采区控制开采区和鼓励开采区分别设定规划系数。梯级开发指采取多种利用手段,多级次提取热能,资源利用率高,通常配备有水源热泵或其他辅助加热装置,排放温度小于℃。我们看到,在晋政发号中已去掉上述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基建矿井达到文件所规定的生产规模,也可以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现已具备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其采矿权价款是多少钱地方骨干煤炭企业:原则上应有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万吨/年。(二)关于兼并重组工作中煤矿能否组织生产的问题年月2日张宝顺同志在长治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要把兼并重组整合和安全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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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年月7日在省政府关于大同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审查会议上,对这一问题又予以了明确。但生产矿井的生产系统必须与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建设系统互不影响,并已实现了机械化开采,同时要限定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生产矿井的生产时限。”(三)关于省外企业能否在晋作为兼并主体的问题关于省外企业在晋能否作为兼并主体的问题,晋政发号文件晋政发文件中均未提及,目前省政府已拟定了《关于省外企业在晋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外企业可以作为兼并主体,但不能控股经营,而且必须同时在晋投资一个非煤产业。

二关于对煤矿兼并重组中采矿权价款补偿的法律分析(一)煤炭企业缴纳资源价款后,政府采矿权价款是多少钱还能否收回煤矿?与山西省次资源整合不同,此次煤炭资源整合所涉及的被整合煤矿都是“六证”齐全的煤矿(当然也包括六证不齐全的基建矿井),特别是在次资源整合中,煤矿都按规定缴纳了资源价款,那么此种情况下,政府能否收回煤矿?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应当先明确“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性质”这两个问题。

缴了采矿权价款,煤矿企业获得了什么权利?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于986年0月日开始实施,其间在996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至今已二十余年。

与煤矿企业巨额利润相比,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缴费比例显得微乎其微,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元。以一个年生产能力为万吨的煤矿为例,如果其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每年仅需缴纳五千多元的采矿权使用费。因此,虽然我国早已确立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但如果煤矿企业只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话,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实际上只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制度。事实上,我国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是在年以后,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年《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为标志。

山西作为煤炭能源大省,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以年月8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出台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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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煤矿企业在次资源整合中缴纳了资源价款,才使得《办法》在颁布实施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煤矿企业的异议。

理由:既然企业已经缴纳了资源价款且办理了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政府不能收回煤矿;资源价款补偿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而不能自行确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补偿规定。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获悉,缴纳资源价款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并非是山西省在次资源整合中的首创制度,早在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之时,确立了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年《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这一制度又作了详细规定,只是在实践中有偿使用制度并未真正附诸实行。企业在缴纳采矿权价款之后,只是取得了一段时期内煤矿的使用权,采矿权价款也只是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除非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破坏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否则,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者,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事实上,采矿权人在缴纳了低廉的费用之后,通过开采行为,在不断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处分矿产资源,最终使国家空有资源所有者之名。

但既然《物权法》已经这样规定,作为实际的法律工作者也只能面对现实,必须在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前提下讨论煤矿兼并重组中采矿权的作价补偿问题。

明确了采矿权的法律性质,我们再回到“山西省第二次煤炭资源整合是否合法以及采矿权如何作价补偿”这一问题上来。通过前面分析,我认为如果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违法及不合理利用和破坏资源的行为,作为资源的所有权者,政府可以干涉采矿权使用者的行为,行使其所有者的权利,收回煤矿;如果采矿许可证已不在有效期内,作为资源的所有权者,可以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收回煤矿。

我们注意到,在这次资源整合中,被整合煤矿都是“六证”(基建矿井除外)齐全的矿井,其采矿许可证也都在有效期内,有的煤矿可能在整合期间采矿许可证到期了(根据煤矿的规模,煤矿采矿权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也不同),也是说被整合煤矿的用益物权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是独立于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不应该干涉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但在山西,由于频频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政府已经下定决心要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政府是不应当收回煤矿的;如果采矿许可证过了有效期,政府可以行使资源所有者的权利,收回煤矿。如果说山西省实施第二次煤炭资源整合有违法之处,那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干涉了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权利,如果过了有效期,政府可以行使所有权。但如果我们把资源整合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看的话,政府实施煤矿兼并重组是一个系统性全盘性的工作,不可能按顺序等到全省三千多个煤矿的采矿许可证都到期之后再进行,而且在实践中中小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也确实存在,根据《物权法》第条之规定,政府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在缴纳采矿权价款后,也只是获得了一定时期内采矿权的使用权,采矿权价款是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如果用益物权人存在违法不合理利用资源的行为,所有权人可以干涉其用益物权行为;如果采矿权有效期已过,所有权可以基于所有权收回煤矿。(二)煤矿兼并重组,该如何处置已缴的采矿权价款?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双方最关心的莫过于对被关闭煤矿的补偿和对被兼并煤矿已缴采矿权价款的补偿。对被兼并煤矿已缴采矿权价款能否不经过评估而由政府自行确定一个补偿比例?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被兼并煤矿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分别给予%和00%的经济补偿。那么,现在提出一个问题,煤矿兼并重组中被兼并煤矿的采矿权作价是否必须经过评估,收购方是否应当以市场评估价向被收购方支付对价?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下情形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和采取招拍挂的行式取得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条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条规定:“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第条规定:“矿业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第条规定:“矿业权公开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除外。

”此次煤矿兼并重组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按照上述法律规章规定,兼并重组中涉及到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经过市场评估。但为何山西省政府在《办法》中明确限定了采矿权价款的补偿比例呢?原因有二:年政府在资源有偿使用改革中并未采用竞价方式出让采矿权,而是协议出让。

因此政府出台限价令,采矿权价款是多少钱能解决国企之间的交易,但却很难解决国企与民企之间的交易;目前对采矿权溢价部分缺少科学合理的处理机制和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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