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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

添加时间:2015/03/31 页面更新:2024/11/13 关键词:探矿权采,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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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据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数据与省国库核对,确认无误后作为年财政部门分流返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还的依据。

四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总结请于年月日前上报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0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征收入库对账表》(附件一)《0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及《0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三),请于年月日前分别上报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和财务处。附件州市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序号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编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种应缴纳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有偿使用费填表单位:(章)审核人:填表人:填报时间:年月日煤炭行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sinacomcn年月日中国证券网根据有关信息显示: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新标准”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并将择机尽快推出有关标准。我们认为:新标准的出台,是全面落实资源税费问题和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关系的深化,会加快采矿权问题的解决进程。重大事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新标准将出台国土资源部官员透露: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新标准将出台根据中国煤炭资源网信息显示:在第期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究班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表示,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新标准”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并将择机尽快推出有关标准。

而对矿产开发中的经济责任与收益分配机制,汪民明确表示,将按照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价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倾斜的规定,大头留给地方。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布通知,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做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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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指出,自年月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归中央所有,%归地方所有。点评:资源税费改革增加煤炭企业成本新标准落实加速采矿权问题解决进程煤炭资源税费增加是趋势:可通过煤炭价格向下传导有关信息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个方面: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具体对煤炭行业而言,采矿权的有偿取得涉及: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具体缴纳方式和计缴标准参考采矿区或探矿区面积资源储量计算,逐年缴纳或一次性缴纳。资源的有偿开采涉及:资源税,目前为从量征收,标准在-元/吨的幅度;资源补偿费,按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与开采回采系数的乘积的一定比例征收。首先,煤炭价格的市场化在前:年开始,国家放开了对电煤价格的管制,意味着煤炭价格的完全市场化趋势。

其次,煤企定价话语权在提升,成本转移能力也在增强:年成本推动型的涨价显示,在产业集中度提升对中小煤矿关闭和限制的安全门槛提高后,煤炭企业的定价话语权得到了提高,成本转移能力增强。采矿权探矿权的成本提高,将增加行业门槛,抑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从而对增强大中型煤炭企业的定价权更有利。资源税若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预期同“资源补偿费”类似,与回采率挂钩,促进资源节约,但会增加煤炭企业实际税负成本侵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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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问题解决进程有望加速我们判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新标准”出台,不仅仅是增加煤企税费负担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将加速解决困扰整个行业发展的采矿权问题。目前,采矿权问题是困扰煤炭行业发展的大问题:)首先,是矿产资源权属价款的利益分配及具体落实存在问题;)主要产煤省份煤炭企业“债转股”和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金问题没解决。

年月由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要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年月份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及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中央和地方按:分成,但具体的操作较为缓慢。因此,我们认为:新标准的出台,是全面落实资源税费问题和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关系的深化,会加快采矿权问题的解决进程。综合判断,我们认为:新办法的出台,显示年月由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年底前后全面完成,从而理顺整个矿产资源开采的一些关系,具体对煤炭行业而言,采矿权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相关上市公司的扩张(集团注入煤矿资产整体上市)进程。

我们继续看好:冶金用煤细分行业,重点推荐开滦股份西山煤电等我们判断:煤炭资源税费若改为“从价征收”,则完全可能与开采效率(回采率)挂钩,大中型企业和机械化条件高的企业,更具备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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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依法减免页岩气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政策减免页岩气矿业权使用费《通知》提出,依法减免页岩气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页岩气矿业权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此外,国土资源部提出,鼓励矿业权人加快页岩气勘查开采,页岩气勘查取得突破的,可以申请扩大勘查面积,经国土资源部组织论证后,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页岩气勘查过程中可以申请试采或部分区块转入开采,但应当依法申请试采或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保障页岩气勘查开采用地需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页岩气勘查开采,可以通过土地租赁试点等方式满足页岩气勘查开采用地需求。解读补贴可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北京中融正元投资管理公司首席分析师许春锋表示,中国的页岩气开发短时间内很难形成大规模的产能,企业参与投资页岩气的开发将面临较高的成本。国家减免页岩气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从业企业直接获得经济上的补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保障了后续工作的有效展开。金融界首席分析师赵欢表示,依法减免页岩气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从业成本,提高了企业利润,将会大大提升企业投资页岩气的积极性,保障产业活力。简化行政手续可减少阻力永竹投资投资顾问郭施亮表示,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支持页岩气勘查开采,有效简化行政手续,为企业页岩气的开采提供了方便的渠道,清理了部分阻力,有利于企业对页岩气开发工作的进展。

赵欢认为,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很大程度上依赖土地资源,土地租赁试点等方式满足页岩气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不仅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也使勘探方式更为灵活,可以化地提高页岩气勘探及开发的规模。策略中长期关注基本面良好股投资策略,赵欢表示,总体看整个页岩气行业集中爆发至少要等到年以后,投资者可以逢低介入,中长期关注基本面良好的个股,如杰瑞股份湖北能源石油济柴江钻股份等。在此背景下,未来的上涨空间将取决于政策的落实情况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个股之间的分化将不可避免,所以目前是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时期,宜谨慎。许春锋也认为,页岩气产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还需经历起步发展调整到成熟的过程,总体来看,页岩气板块长期值得关注,短期炒作仍靠消息面,不建议投资追高。关于对此次煤矿兼并重组政策的简单介绍针对此次煤矿兼并重组,山西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号)《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0号)等一系列的规定。我们看到,在晋政发号中已去掉上述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基建矿井达到文件所规定的生产规模,也可以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

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现已具备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地方骨干煤炭企业:原则上应有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万吨/年。(二)关于兼并重组工作中煤矿能否组织生产的问题年月2日张宝顺同志在长治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要把兼并重组整合和安全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009年月7日在省政府关于大同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审查会议上,对这一问题又予以了明确。但生产矿井的生产系统必须与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建设系统互不影响,并已实现了机械化开采,同时要限定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生产矿井的生产时限。

”(三)关于省外企业能否在晋作为兼并主体的问题关于省外企业在晋能否作为兼并主体的问题,晋政发号文件晋政发文件中均未提及,目前省政府已拟定了《关于省外企业在晋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外企业可以作为兼并主体,但不能控股经营,而且必须同时在晋投资一个非煤产业。二关于对煤矿兼并重组中采矿权价款补偿的法律分析(一)煤炭企业缴纳资源价款后,政府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还能否收回煤矿?与山西省次资源整合不同,此次煤炭资源整合所涉及的被整合煤矿都是“六证”齐全的煤矿(当然也包括六证不齐全的基建矿井),特别是在次资源整合中,煤矿都按规定缴纳了资源价款,那么此种情况下,政府能否收回煤矿?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应当先明确“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性质”这两个问题。缴了采矿权价款,煤矿企业获得了什么权利?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于986年0月日开始实施,其间在996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至今已二十余年。与煤矿企业巨额利润相比,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缴费比例显得微乎其微,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元。以一个年生产能力为万吨的煤矿为例,如果其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每年仅需缴纳五千多元的采矿权使用费。因此,虽然我国早已确立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但如果煤矿企业只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话,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实际上只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制度。事实上,我国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是在年以后,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年《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为标志。

山西作为煤炭能源大省,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以年月8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出台为标志。

正是由于煤矿企业在次资源整合中缴纳了资源价款,才使得《办法》在颁布实施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煤矿企业的异议。理由:既然企业已经缴纳了资源价款且办理了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政府不能收回煤矿;资源价款补偿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而不能自行确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补偿规定。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获悉,缴纳资源价款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并非是山西省在次资源整合中的首创制度,早在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之时,确立了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年《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这一制度又作了详细规定,只是在实践中有偿使用制度并未真正附诸实行。企业在缴纳采矿权价款之后,只是取得了一段时期内煤矿的使用权,采矿权价款也只是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除非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破坏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否则,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者,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事实上,采矿权人在缴纳了低廉的费用之后,通过开采行为,在不断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处分矿产资源,最终使国家空有资源所有者之名。但既然《物权法》已经这样规定,作为实际的法律工作者也只能面对现实,必须在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前提下讨论煤矿兼并重组中采矿权的作价补偿问题。明确了采矿权的法律性质,我们再回到“山西省第二次煤炭资源整合是否合法以及采矿权如何作价补偿”这一问题上来。通过前面分析,我认为如果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违法及不合理利用和破坏资源的行为,作为资源的所有权者,政府可以干涉采矿权使用者的行为,行使其所有者的权利,收回煤矿;如果采矿许可证已不在有效期内,作为资源的所有权者,可以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收回煤矿。我们注意到,在这次资源整合中,被整合煤矿都是“六证”(基建矿井除外)齐全的矿井,其采矿许可证也都在有效期内,有的煤矿可能在整合期间采矿许可证到期了(根据煤矿的规模,煤矿采矿权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也不同),也是说被整合煤矿的用益物权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是独立于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不应该干涉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但在山西,由于频频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政府已经下定决心要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政府是不应当收回煤矿的;如果采矿许可证过了有效期,政府可以行使资源所有者的权利,收回煤矿。如果说山西省实施第二次煤炭资源整合有违法之处,那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干涉了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权利,如果过了有效期,政府可以行使所有权。

但如果我们把资源整合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看的话,政府实施煤矿兼并重组是一个系统性全盘性的工作,不可能按顺序等到全省三千多个煤矿的采矿许可证都到期之后再进行,而且在实践中中小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也确实存在,根据《物权法》第条之规定,政府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综上所述,煤矿企业在缴纳采矿权价款后,也只是获得了一定时期内采矿权的使用权,采矿权价款是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如果用益物权人存在违法不合理利用资源的行为,所有权人可以干涉其用益物权行为;如果采矿权有效期已过,所有权可以基于所有权收回煤矿。(二)煤矿兼并重组,该如何处置已缴的采矿权价款?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双方最关心的莫过于对被关闭煤矿的补偿和对被兼并煤矿已缴采矿权价款的补偿。对被兼并煤矿已缴采矿权价款能否不经过评估而由政府自行确定一个补偿比例?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被兼并煤矿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分别给予%和00%的经济补偿。那么,现在提出一个问题,煤矿兼并重组中被兼并煤矿的采矿权作价是否必须经过评估,收购方是否应当以市场评估价向被收购方支付对价?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下情形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和采取招拍挂的行式取得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条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条规定:“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第条规定:“矿业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第条规定:“矿业权公开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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